上海旗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旗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945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女。
被告:上海旗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李小兵,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旗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小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60元,减半收取计537.3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诗 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子ya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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