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烨得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烨得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5428号 原告:上海烨得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悦路20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XX,户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上海烨得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