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5428号
原告:上海烨得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悦路20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XX,户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上海烨得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