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56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上海久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松蒸路4718号13幢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久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