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266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上海久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松蒸路4718号13幢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久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审理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久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