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1864号
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6428453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道前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