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2937号
原告:苏州市会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苏州市会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会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