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603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14幢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Q2LUH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A区3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07473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