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603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14幢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Q2LUH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A区3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07473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8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86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二年。现原告已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