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603号
申请人: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14幢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Q2LUH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A区3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07473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立案。申请人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中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