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78号
原告:XIUFANGUO,男,1961年4月1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TEULER-KCH国际有限责任公司(STEULER-KCH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宝赫尔特·**(PochertArne)。
被告:上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HEINZTHOMASKOCH,董事长。
第三人:科朗曼化工(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HEINZTHOMASKOCH,董事长。
原告XIUFANGUO诉被告Steuler-KCH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科朗曼化工(武汉)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IUFANGUO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9元(已减半),由原告XIUFANGUO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