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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人某某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2331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云233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3民终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材料款、施工劳务费、一审诉讼费,合计287813.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2021年11月1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保证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已支付),剩余的保证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份两次履行完毕。以上协议签订后本案可以结案处理,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以上协议内容,将对该案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终结执行,现予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