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11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HEINZ THOMAS KO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午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月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翙,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凯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凯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雪 晴
审 判 员 任 蕾
审 判 员 蒋 瑜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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