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9765号
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支路199号4幢3号楼23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