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28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肃临公路西小白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广西省北海市迎宾大道2号碧水半岛小区2幢0906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广西省北海市迎宾大道2号碧水半岛小区2幢0906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