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28民初1184号
原告: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肃临公路西小白河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10849287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0345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河北省同兴电气有限公司经营电力金具等材料,被告从2014年开始与原告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至2018年1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认可欠原告材料款203456元,并承诺于2018年6月份付清,现承诺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然没有给付原告材料款,故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北省同兴电气有限公司经营电力金具等材料,自2014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材料,截止到2018年1月21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0345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现欠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东龙高椅村、港城东山钟屋、港城旺岭新村、港城新村项目材料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叁仟肆佰伍拾**,于2018年6月份前付清,欠款人:***日期:2018年1月21日。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被告***欠材料款203456元的事实,出具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该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故本院对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03456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同兴电气有限公司材料款2034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保全费15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