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智慧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8执3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29084816,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勋业路376号4幢一层-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智慧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1LLPR3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7F708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智慧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8民初84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被告苏州智慧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33万元。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苏州智慧宜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为338420元,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及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车辆、户籍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已于2022年8月18日冻结其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2)被执行人名下无支付宝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付通账户; (5)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车辆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公司注册信息; (7)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财产可供执行; (9)被执行人无社保财产可供执行。 (10)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财产可供执行。 3.现场调查或关联案件情况: 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法人***在其他法院及本院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因申请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费4976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标的执行到338420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8民初8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