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低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9715号
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低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低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雅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凯柯
书 记 员 黄凯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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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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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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