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21民初1647号
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诉讼代表人: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比欧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比欧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11月10日,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瑞
人民陪审员 岑 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