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业物业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13202—13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2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3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4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5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6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7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8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1320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1321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1321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13212号案)上述十一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等11人因与被上诉人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427—1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十一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深业公司应否支付***等11人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高温补贴。对于各方认可的原审其他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加班工资问题,1、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等11人主张在深业公司上班实行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每周仅休息一天,全部法定节假日均未休息,深业公司未足额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深业公司主张***等11人工作实行两班倒,但每班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0小时,深业公司已向***等11人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并提供了有***等11人签名的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考勤表及工资表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首先,上述工资表对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均有明确的记载,***等11人认为上述考勤表及工资表中记载的内容不真实,系深业公司待***等11人签名后补写上去的,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工资表中记载的项目均为打印内容,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后补填的可能,故原审判决对***等11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其次,***等11人主张每班工作12小时,中途并无休息时间,在保安岗亭完成就餐,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据此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工作强度认为***等11人在此时间范围之内存在吃饭及适度休息的情形,酌定***等11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0小时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再次,上述有***等11人签名的工资表载明自2015年3月起,***等11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每月2031元,***等11人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2031元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的计算基数超出部分不予采纳。最后,根据上述对于***等11人工作时间的认定,结合考勤表及工资表的相应记载,计得***等11人的时薪并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深业公司已向***等11人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无需向其再行支付加班工资。原审判决深业公司向***、***、***分别支付加班工资9.83元欠妥,但因深业公司未对该项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照准。2、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因深业公司未能提供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采信***等11人的主张,认定深业公司应支付***等11人上述期间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2015年3月之前的加班工资。因深业公司依法仅对***等11人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两年内的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超出此期限之外的应由***等11人承担举证责任。***等11人并未能对其在上述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举证,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上述期间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11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深业公司邮寄《申请被迫离职书》,以深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鉴于本院的上述认定,深业公司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已向***等11人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等11人离职时,尚未到2017年2月份工资发放时间,深业公司不存在拖欠其2017年2月份加班工资的主观故意。故***等11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深业公司依法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高温津贴问题,***等11人均为住宅小区的保安员,每班8人上岗,其所从事保安工作的住宅小区设有8个岗亭,不属于露天作业,且上述岗亭均配有空调或风扇,亦不存在高温高压等机械设备,故亦不属于高温作业。深业公司已对***等11人所在的工作场所采取了有效降温措施,亦未有证据显示***等11人对此曾提出过异议,故原审判决对***等11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因本案***等11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深业公司依法无需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综上,上诉人***等11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十一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上诉人***等11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