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872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上海有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001号12幢8楼801S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有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通过网上申请及邮寄途径,就同一仲裁号申请了两个立案,致使本院就同一起诉立下两个案件,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中一个重复立案,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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