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4374号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九台区大北农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长,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胡家乡稗子村**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台区大北农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