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13执保597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九台区大北农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区大北农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