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13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T45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站前银座校区J栋一单元306室。
被执行人:九台区大北农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胡家乡稗子村2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台区大北农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2020)吉011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允许申请执行人将所投“粮食烘干专用生物质环保直燃供热锅炉及后处理系统”相关设备从被执行人办公厂址迁出。本院依法给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希望申请执行人尽快将设备迁出,并没有阻碍申请执行人迁出设备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阻碍申请执行人迁出设备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