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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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特52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兴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8013200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于2021年11月23日通知***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现***裁委员会已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刘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