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获全部清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