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特50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兴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8013200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业功能区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39213536。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柳州特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变公司)、第三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8日重新作出的(2020)**字第810号裁决存在以下情形,应予撤销。一、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债权人贵枫公司并非本案必要的当事人,***裁委员会将贵枫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属于错列当事人,程序违法。2.《***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则本案重新仲裁应更换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现该案未另行组成***,违反法定程序。3.裁决裁非所请,申请人请求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但从裁决的理由和阐述来看,都讲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事情,甚至连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都认为是履行过程中的权利损失,而不是解除的权利损失。4.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30万元的预付款后,柳变公司没有按时备货、通知申请人支付货款。申请人已就其支付130万元提供了证据,对于柳变公司有否履行合同应由柳变公司举证,但裁决书却将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申请人,并以申请人未能举证为由,裁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裁决书认定“柳变公司***公司交付了部分货物”依据的是柳变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发货单,该证据有明显的涂改,是伪造的。而其他证据,如《合格证明书》按常理应该在贵枫公司而不是柳变公司处;《用款申请书》系柳变公司单方制作;《货物运输合同》非原件可随时填写,均不能证明该节事实。三、根据本案审理的种种迹象,首席仲裁员罔顾事实、罔顾法律的表现比比皆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首席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柳变公司称,本案仲裁裁决程序正确,不属于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对于重新仲裁,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重新仲裁是否需要组成新的***,且***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对于申请人认为裁决书中认定事实错误,并不是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申请人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首席仲裁员,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首席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情形。 贵枫公司称,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裁委员会受理***与柳变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称,2013年1月25***公司与柳变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柳变公司采购11台电炉变压器,总价为6360000元。贵枫公司依约支付了柳变公司1300000元作为预付款。后柳变公司一直未***公司交付设备,也未归还预付款。***公司因经营不善被申请破产,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从破产管理人处受让了上述债权。故请求裁决柳变公司立即归还预付款1300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组成由***担任首席仲裁员、***、***担任仲裁员的***审理了该案。2021年5月18日,***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柳变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柳变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可由***重新仲裁,遂通知***重新仲裁,并在***开始重新仲裁后,终结撤销程序。原***在重新仲裁过程中,***枫公司管理人参加了仲裁。2022年2月8日,***以***未举证证明柳变公司违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决驳回了***的仲裁请求;同时以***仅受让债权而未受让债务,柳变公司无权对其提出反请求为由,驳回了柳变公司的反请求申请。***不服该仲裁裁决,再次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经与***确认,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和事由涉及以上三、四、六项。对此,本院逐一评析如下: 首先,有关***的组成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因***系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所组成,且针对某一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只组成一个***,故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应指原作出仲裁裁决的***。***认为应重新组成***,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有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所谓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裁非所请等并非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指的“违反法定程序”。而对于追加贵枫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本案系债权转让纠纷,柳变公司作为原债务人对所谓贵枫公司转让的债权并不认可,故追加贵枫公司参加仲裁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且本案仲裁协议订立***公司与柳变公司之间,追加贵枫公司参加仲裁并未突破仲裁管辖的限制与约束,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有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所称柳变公司伪造的证据系指柳变公司交付货物的证据,对此,虽然仲裁裁决依相关证据认定柳变公司***公司交付了部分货物,但仲裁裁决最终驳回***诉讼请求系基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事实认定,而该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事实认定与***所谓柳变公司伪造的证据并无关联,即仲裁裁决并未依***所谓的伪造证据所作出,不构成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四,有关仲裁员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指称本案首席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但未提交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对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刘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