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421号 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0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汇***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黔南州经济开发区洛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05707396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