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4民初830号 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县桐木镇种苗场(象桐二级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5859816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08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9.00元,减半收取2049.50元,由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