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273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八一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08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汇***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经济开发区洛邦镇(装备制造工业园区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05707396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保安广场C栋23I-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145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两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2月28日,原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另案原告,将原案原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另案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另案第三人,另行起诉,诉讼继续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2034元,由原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劼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