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尔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南宁某某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某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2597号
原告:青岛沃尔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43号A栋楼231房间。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6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18号D座2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云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沃尔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沃尔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沃尔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沃尔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按规定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夏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