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2282号
原告:广西***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农场矮山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40BQ1Y。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护安路652号******A303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033075。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登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搬迁后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34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56508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主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9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6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