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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2282号 原告:广西***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农场矮山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40BQ1Y。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护安路652号******A303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033075。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登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搬迁后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34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56508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主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9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6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