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192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211民初19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市华山西路支行xx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xx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及中国建设银行昆明祥云支行xx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市华山西路支行xx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xx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及中国建设银行昆明祥云支行xx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劲 松
人民陪审员 王 广 英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法官 助理 实习孙有意
书 记 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