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650号 申请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临江绿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乐余镇齐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