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14365号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小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催交诉讼费用,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