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城乡建设集团公司、濮阳市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一中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城乡建设集团公,住所地河**省濮阳市金堤路**段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广宇建设集团有,住所地河**省濮阳市金堤路**段路**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华北,住所地天津市河**区气象台路**号象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城乡建设集团公司、濮阳市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北工程监理公司(2002)一中民四初字第5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证实二被执行人目前均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3)一中执裁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提起复议,现复议程序尚未完结。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一中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