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弘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2981号
原告:无锡市弘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顾欣农。
被告:无锡市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雪浪山生态园横山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弘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弘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弘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弘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弘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