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21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无锡市雪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雪浪山生态园横山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锡国土资监罚(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杨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