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智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926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