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智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上智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湘传八方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11民初816号 原告:湖南上智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世界创邸LOFT409-4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传八方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桥头河镇龙建茶场二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上智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湘传八方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设计款401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业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并进行了增项、变更,总设计费为70100元。原告按照要求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被告仅支付30000元,尚有40100元拒绝支付。其后,原告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商业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商业设计;委托内容、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湘传八方”品牌策划设计内容清单;设计合同最终总价为5580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委托设计费用55800元,乙方收到甲方现金或银行划款凭据后作为商业设计的开始时间;乙方所有设计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可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进行修改,最终设计交付具体执行时间安排由双方协商商定,乙方以电子稿形式交付设计作品,甲方确认设计作品方案通过后,乙方通过网络方式将设计作品(源文件)电子稿交予甲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账户转账支付30000元,附加信息为包装设计费。 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9日,原告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分别发送了设计作品。2020年4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湘传八方-2019年品牌策划设计清单,注明设计进行了增加,总计为70100元。其后,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催要尾款。2022年2月1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确认尚欠原告尾款40000元,分两笔结清,分别在3月、4月底各支付20000元;原告则表示欠款40000元需在2022年3月5日前归还。但被告此后一直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商业设计委托合同书》、品牌策划设计服务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邮箱发送记录截图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业设计委托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商业设计作品,完成了被告的委托事宜,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设计费用。2022年2月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用40000元。但被告此后一直未能支付上述所欠费用,已构成违约,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用40000元。原告主张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湘传八方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上智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费用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上智臻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2元,由被告湖南湘传八方特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