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2民初3555号
原告:东海县勇创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季岭村56-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江苏环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晶都大道10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海县勇创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环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东海县勇创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勇创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环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勇创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东海县勇创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