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3财保70号
申请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永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339号。
法定代表人:程元军,职务不详。
申请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名下财产136000.00元。担保人梁清明以其所有的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担保人梁应龙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梁清明以及梁应龙为申请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名下的账户存款、财产予以冻结、查封,限额13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