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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什邡市皂角景燃自助烧烤、什邡市光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星胜柴火鸡餐饮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934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皂角景燃自助烧烤,住所地:什邡市皂角街道办双泉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2MA63RGT65C。 经营者:**,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什邡市光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井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383386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什邡市星胜柴火鸡餐饮店,住所地:什邡市皂角街道办双泉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2MA62JQ8051。 经营者:***,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什邡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什邡市皂角景燃自助烧烤、什邡市光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星胜柴火鸡餐饮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0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