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8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光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井场镇。
法定代表人:尤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什邡市光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均已抵押或被另案查封,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