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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328号 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因已于被告达成和解,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由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