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8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890J。

法定代表人:黄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蒲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