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8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890J。
法定代表人:黄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蒲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