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403执3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翔润(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润(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5)皖0403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389785元;二、被执行人于2025年9月26日还款4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5年10月31日前还款400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还款589785元;三、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账户冻结措施;四、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就剩余款项恢复执行。经审查,该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8409.98元,已执行到位400000元,未执行到位989785元,执行费16084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皖0403执366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