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润(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质达钠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质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403执3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翔润(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润(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5)皖0403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389785元;二、被执行人于2025年9月26日还款4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5年10月31日前还款400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还款589785元;三、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账户冻结措施;四、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就剩余款项恢复执行。经审查,该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8409.98元,已执行到位400000元,未执行到位989785元,执行费16084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皖0403执366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