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凯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2923号 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达到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攀枝花市凯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迆沙拉大道82号附3号。 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凯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4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收到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