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3民初2977号
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