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13民初4705号 原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邦公司支付***2015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加班工资报酬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共计359,704.1元;2、华邦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年休假加班工资报酬共计21,393.83元。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6月18日入职华邦公司,与华邦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几乎每周被迫加班,法定节假日也无法正常休息,但华邦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2022年6月9日,***依法解除了与华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经***申请,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2022]00427号仲裁裁决,***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华邦公司辩称,***主张华邦公司支付2015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均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到华邦公司工作,担任生产部经理,2022年6月9日,***自动离职。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期间,***在部分周末时间加班工作,华邦公司亦安排***进行了调休,扣除***调休的天数后,***在周末加班共计17天,在此期间,***未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021年***共休年休假9天(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11日共计6天,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9日共计3天),2022年共休年休假2天(2022年2月9日1天,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21日各休半天,共计1天)。 2022年6月23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与华邦公司自2015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华邦公司向***支付2015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59,704元;3、华邦公司向***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年休假工资21,393.83元。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青劳人仲案[2022]004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华邦公司2015年6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若支持年休假工资,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每天的工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12,300元/月除以21.75天进行计算,2022年的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5天×(5月÷12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劳动合同、考勤表、仲裁裁决书、离职申请表、银行交易流水、工资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华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加班费。本案中,***诉请华邦公司支付2015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22日的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在2021年6月23日至其离职期间,扣除调休的天数后,在周末加班共计17天,故华邦公司依法应向***支付17天的加班工资,经核算,华邦公司应向***支付的加班工资为19,227元(12,300元/月÷21.75天×17天×200%)。***在2021年6月23日至其离职期间,未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故对***诉请华邦公司支付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9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华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的年休假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之规定,***在2021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2年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5天×(5月÷12月)】。因***在2021年已休年休假9天,在2022年已休年休假2天,故对***诉请华邦公司支付2021年、2022年的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 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与华邦公司2015年6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因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9,2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四川华邦保和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