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仲审字第115号 申请人南京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 法定代表人***,南京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协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雨花仲裁委)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向雨花仲裁委提起的申诉请求为裁决中协公司:1、补缴2012年7月5日至2014年11月19日社会保险;2、支付2014年11月工资2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雨花仲裁委以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协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补缴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承担。二、中协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4年11月份工资19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中协公司申请称,其一、雨花仲裁委未将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送达我公司,且开庭审理了本案,并缺席裁决,属于违法审理。其二、***向雨花仲裁委隐瞒了重要证据,我公司与其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请求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雨花仲裁委在本案审理中程序及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协公司申请撤销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雨花仲裁委在受理本案后,即按照中协公司的注册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特快专递回执也反映该邮件已妥投,现中协公司主张雨花仲裁委未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相应申请理由不予采信。其二、鉴于中协公司未按雨花仲裁委传票要求参加本案审理,雨花仲裁委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并无不妥,雨花仲裁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决并无不当。中协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系放弃其自身的举证、质证权利。其三、本院经审查,未发现雨花仲裁委在本案劳动争议审理及裁决过程中存在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违法情形。 综上,中协公司要求撤销雨花仲裁委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9号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协公司撤销雨花仲裁委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协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